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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殷复军与韩高龙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复军,韩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殷复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韩高龙(身份证号码120103************)。申请执行人殷复军与被执行人韩高龙仲裁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2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槐执字第7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