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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宣异建与刘丽、罗爱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异建,刘丽,罗爱国,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175-1号原告:宣异建。委托代理人:张奕,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罗爱国。被告: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A-15-A。法定代表人:陈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凯,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异建与被告刘丽、罗爱国、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异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异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异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宣异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