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金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金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