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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金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金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