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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严国峰与丹阳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峰,丹阳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严国峰。被告丹阳市规划局。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安坤,局长。委托代理人宗胜洪,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辉平,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国峰诉被告丹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国峰负担。审 判 长  沈冀华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