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甘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红娟诉刘宝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娟,刘宝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甘民初字第47号原告张红娟,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28日。被告刘宝宝,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娟诉被告刘宝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红娟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启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