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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江一军与曾祥茂借用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一军,曾祥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江一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回澜镇。被执行人:曾祥茂,男,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江一军与曾祥茂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2012)什邡民初字笫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祥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什邡民初字笫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