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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胡树球与叶耀成、周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球,叶耀成,周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胡树球,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被告叶耀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周胜超,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球诉被告叶耀成、周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叶耀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胜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树球撤回对被告周胜超的起诉。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方敬萍审 判 员  周汝丽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斯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