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胡树球与叶耀成、周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球,叶耀成,周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胡树球,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被告叶耀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周胜超,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球诉被告叶耀成、周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叶耀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胜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树球撤回对被告周胜超的起诉。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方敬萍审 判 员 周汝丽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斯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