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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与刘有智、关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与刘有智、关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华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负责人柳道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有智,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华亭县安口镇马家堡村珍珠庙社035号。被执行人关文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0日,初中文化,华煤集团马蹄沟煤矿皮带队工人,住华亭县安口镇西街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有智、关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有智、关文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关文军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