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张诗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张诗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纯清,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德广,男,生于1969年5月10日,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文正桥,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诗珍,女,生于1961年8月8日,汉族,荆门市人。原告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被告张诗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昌银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4月10日,原告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胡昌银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天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