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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宇信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宇信钙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597号原告青州宇信钙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胜修,经理。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宪国,总经理。被告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青商初字第597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各500万元。2015年4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各5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清人民陪审员  牟长茂人民陪审员  宋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