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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涛诉被告彭华、孙文格、翟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孙文格,彭华,翟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07号原告罗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文格,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华,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翟建成,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涛诉被告彭华、孙文格、翟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实际收取1000元,由原告罗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沛人民陪审员  谭庙成人民陪审员  陶仕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树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