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625号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唯一星城8楼805房。法定代表人熊梅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梅林,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芳,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1911房。法定代表人李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诉讼保全费935元,共计1972.5元,由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汪 莹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聂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