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忠秀、姜兴四诉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秀,姜兴四,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宋忠秀,女,生于1931年3月1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姜兴四,又名姜四新,男,生于1966年8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姜云寿,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秀、姜兴四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忠秀、姜兴四于2015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忠秀、姜兴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秀、姜兴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忠秀、姜兴四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