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立顺与孙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顺,孙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孙立顺。被告孙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顺诉被告孙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申请费230元,共计380元,由原告孙立顺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