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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方凤、陈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方凤,陈梅,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8号。负责人林柯荣,行长。被告方凤,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梅,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江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林文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诉被告方凤、被告陈梅、被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账户内存款210万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以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凤、被告陈梅、被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100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