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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4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普陀区桃浦路;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普陀区桃浦路743弄64号门口附近,因回收废品与被害人谷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将被害人谷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右手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谷某某因外伤致右腕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验伤通知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应对被告人姜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慧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