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 尚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