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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骆如章与单其兵、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如章,单其兵,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12号原告:骆如章,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其兵,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刘新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敏,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负责人:冯新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如章与被告单其兵、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在,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缪 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雅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