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彭岳龙等与兰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岳龙,黄必云,黄昭香,彭某甲,彭某乙,兰平,安福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泰和营销服务部,永新县宜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袁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桂英,肖海蓉,毛瑶,毛晓雨,毛志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吴长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广东能达高等级公路维护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