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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盗窃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出租房屋内与水城县发耳乡营昌村大田组村民宋某某因经济纠纷,两人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宋某某的左大腿杀伤,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水城县玉舍乡石板箐村扯期倮组一山上,将该村村民姜某某家放养在山上的两只黑山羊及两只小黑山羊盗走,后将盗得的黑山羊栓在小地名叫蚊子山的一个山洞里,后以126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姬某某。经水城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姜某某家被盗四只黑山羊总价格为2500元。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水城县玉舍乡石板箐村阿作罗组梁山将该村村民祝某某一只黑公山羊盗走,将盗得的黑山羊栓在其家不远的山洞,事隔几天后,将盗得的山羊拉至水城县玉舍乡俄脚街上以610元的价格卖出。经水城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祝某某家被盗一只黑山羊总价格为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祝某某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姬某某、赵某某、姬毛某的证言,受害人祝某某、姜某某、宋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辨认卷,现场勘验笔录,祝某某家山羊被盗现场图,王某某盗窃祝某某家羊子藏匿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杀伤宋某某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宋某某被故意伤害方位示意图,宋某某被杀伤现场照片,玉舍镇石板箐村委会证明,抓获经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宋某某杀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世萍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