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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殷玉民与刘新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玉民,刘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殷玉民,男。被执行人刘新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新志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新志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殷玉民人民币3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刘新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新志银行存款31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