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荣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刑执字第127号罪犯李荣,男,回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库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个月,罚金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巴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巴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于2015年3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巴音郭楞监狱警官杨乐、王晓燕出庭提请减刑,巴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兆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罪犯李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考核期间共获季度表扬五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减刑。巴州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同意巴音郭楞监狱对李荣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于2013年9月10日、2014年1月15日、2014年4月5日、2014年7月5日、2014年12月5日获季度表扬五次,2015年1月25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认罪悔罪书、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益和审 判 员 :施凌云代理审判员 :王俊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爱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