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卫有、丽水市凯恩服饰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凯恩服饰有限公司、李永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有,丽水市凯恩服饰有限公司,李永胜,木小秋,叶少琴,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731号原告:黄卫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昌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凯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叶岙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胜,执行董事。被告:李永胜。被告:木小秋。被告:叶少琴。被告叶少琴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支慧,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891号。法定代表人:金德成。被告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黎,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有与被告丽水市凯恩服饰有限公司、李永胜、木小秋、叶少琴、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黄卫有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