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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齐荣与深圳中建和贸易有限公司、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荣,深圳中建和贸易有限公司,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异字第00006号异议人(案外人):齐荣,女,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赵祺楠,男,1983年4月2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建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808-809室。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西段54号院内综合楼。法定代表人:何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查齐荣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齐荣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齐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齐荣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巩 权审 判 员 路 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