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克强与张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迁,吴克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迁,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克强,居民。委托代理人贾育军,居民。上诉人张迁因与被上诉人吴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大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迁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主张的施救费250元、停车费120元不应认定为其财产损失。2.一审判决除交强险限额按70%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吴克强答辩称:1.施救费、停车费是因该起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且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正规的发票,故应当认定为直接财产损失。2.关于责任划分,被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公正审理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大民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1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张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