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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盘锦大洼县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颖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大洼县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大洼县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康宁10号57#楼。法定代表人:邓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颖,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洼县大洼镇振兴街7-16。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111号盘锦大洼县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