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盘锦大洼县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颖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大洼县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大洼县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康宁10号57#楼。法定代表人:邓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颖,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洼县大洼镇振兴街7-16。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111号盘锦大洼县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