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5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分行与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安阳绿苑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负责人吉青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李修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修军,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王俊英,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绿苑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与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绿苑饮品有限公司、李修军、王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于2013年10月28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绿苑饮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绿苑饮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安阳绿苑饮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修军名下有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福华里8-3-302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修军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