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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罗文静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静,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罗文静,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周伟,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静与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静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罗文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罗文静负担。审 判 员  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