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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青海省乌兰县人。被告米某某,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