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青海省乌兰县人。被告米某某,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