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志成、吴志江与吴志江、洪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成,吴志江,洪淑英,杨君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85号原告:黄志成。委托代理人:罗渭。委托代理人:王嘉骏。被告:吴志江。被告:洪淑英。被告:杨君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成与被告吴志江、洪淑英、杨君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