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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小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新疆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小额字第38号原告:新疆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创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35号。法定代表人:栾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芬梅,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程勤,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新疆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创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向原告交纳了采暖费,故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创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创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