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宫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