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立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钟敏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立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敏,男,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律师,现住海口市琼山区振发横路。上诉人钟敏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钟敏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1月8日,其持《琼深律调(2015)第02号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等相关手续前往海南省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调阅土地权属登记资料。经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签字后,被告知局长要求到司法局确认律师身份。市国土局在法定条件之外另订规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国土局行为违法。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予以受理。原审认定: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市国土局要求起诉人钟敏提供东方市司法局的证明是市国土局的内部办事制度,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钟敏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对市国土局局长要求到司法局确认律师身份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的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妥,且引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珍审 判 员 王永政代理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