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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于立国与迟庆云、林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国,迟庆云,林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商初字第90号原告于立国,男,汉族。被告迟庆云,男,汉族。被告林媛,女,汉族。原告于立国与被告迟庆云、林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立国、被告迟庆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立国诉称:被告迟庆云于2014年5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12月26日。被告迟庆云于2014年5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1月1日。被告迟庆云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迟庆云、林媛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5年1月1日至结案时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迟庆云、林媛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保全费1520元、实际支出费用80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迟庆云辩称:承认欠款的事实,但现在仅欠原告180000元,2015年2月原告在被告车里拿走20000元。被告林媛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一、借据两份。证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迟庆云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0‰,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2014年5月31日被告迟庆云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25‰,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日。经庭审质证,被告迟庆云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被告林媛未到庭,未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迟庆云分别于2014年5月28日、2014年5月31日在原告于立国处共计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分别为20‰、25‰,还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12月28日、2015年1月1日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实际支出费用票据。证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实际支出费用,合计801元。经庭审质证,被告迟庆云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林媛未到庭,未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且被告迟庆云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迟庆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林媛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被告迟庆云与林媛系夫妻关系。被告迟庆云分别两次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合计200000元。第一次借款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第二次借款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于立国与被告迟庆云为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迟庆云未偿还全部借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偿还剩余借款的责任。被告迟庆云、林媛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迟庆云、林媛偿还借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庆云、林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于立国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于立国负担400元,被告迟庆云、林媛负担390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实际支出费用801元,由被告迟庆云、林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