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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郑某。被告邓某。原告郑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广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郑洁”,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被告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未尽到丈夫的义务,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担共同债务。被告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孩“郑洁”,随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互相帮助,尚有和好之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广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