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78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嘉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