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中理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中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734号罪犯周中理,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安居刑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中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刑期起于2010年6月2日止于2015年5月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13日送川西监狱服刑。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2015)川西狱减字第32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