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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韦俊兵诉被告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遂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俊兵,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遂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韦俊兵,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智勇,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小春,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锦绣华庭12层B2号房。负责人陈道旭。被告中遂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乙40号13号楼1层123室。法定代表人张际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韦俊兵诉被告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遂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俊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管辖原因,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俊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俊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全部退回原告韦俊兵。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