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韩娟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娟,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韩娟。委托代理人魏松明,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工商注册号:460000000240976。法定代表人洪新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娟诉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1792.5元,由原告韩娟负担。审 判 长 许 霞代理审判员 钟静姝人民陪审员 郑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