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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曾小天,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洋东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华审 判 员  李伟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