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农远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远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远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远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远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农远鹏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鹤山市雅瑶镇大岗村委车山村282号201房开锁入室盗走被害人万某的粉红色联想IdeaPadZ360笔记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下同)600元]。随后,被告人农远鹏以同样的方法来到鹤山市沙坪镇越塘村委隔山村347号704房盗走被害人郑某的黑色戴尔363XK1X电脑主机(经鉴定,价值500元)。同日,被告人农远鹏销赃途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起获的粉红色联想IdeaPadZ360笔记本、黑色戴尔363XK1X电脑主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万某、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农远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和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万某、郑某的陈述、证人赵某、黄某上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物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远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农远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远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兆雄人民陪审员 林群英人民陪审员 胡换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嘉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