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可乔与王龙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可乔,王龙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86-1号申请执行人:陈可乔。被执行人:王龙珠。本院在执行陈可乔与王龙珠(2014)甬慈商初字第15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龙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王龙珠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执行费2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