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催字第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郑市科达丙纶厂、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竹林山煤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郑市科达丙纶厂,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竹林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催字第016号申请人新郑市科达丙纶厂,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西关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许宏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敬俊升,该单位职工。申报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竹林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北宜村。法定代表人谭国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单位职工。申请人新郑市科达丙纶厂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票据号码为30300051/22702908),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0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竹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新郑市科达丙纶厂承担。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