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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与张红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张红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94号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法定代表人:赵祥,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该行职工。被告:张红心,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东张行政村小集自然村***号,身份证号为:3412231982********。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与被告张红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经院长审批免收。审判员 柯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