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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树深申请执行黄文信、刘月芳、XX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深,黄文信,刘月芳,XX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深。被执行人:黄文信。被执行人:刘月芳。被执行人:XX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宾阳县芦圩镇永武街366号.负责人:黄永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树深申请执行黄文信、刘月芳、XX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文信、刘月芳、XX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文信、刘月芳、XX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黄文信、刘月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对XX政的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喜杰审 判 员  廖思养代理审判员  吕 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