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程塞峰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塞峰,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程塞峰,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森,男,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塞峰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塞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塞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仁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