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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鲁志诚与国营武汉新宇机器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志诚,国营武汉新宇机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鲁志诚被执行人:国营武汉新宇机器厂关于鲁志诚与国营武汉新宇机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国营武汉新宇机器厂在招商银行首义支行02×××54账户的存款¥8697687.86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