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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段振华与周燕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振华,周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法执字第91号申请人段振华,男。被执行人周燕妮,女。申请人段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燕妮��居析产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娄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6000元,剩余5000元和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娄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健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