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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申某某,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郑齐,男,系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农历2月8日举行婚礼,2012年12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申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无共同语言,常生气��架。被告竟然带着娘家人到原告家砸毁家具和物品。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再在一起生活的条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生育的子女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一直看被告不顺眼,嫌被告个子矮,相貌丑,让他在外面没面子,跟他在一起根本没有被告说话的权利,更别说让他尽丈夫的义务了。如果被告有一句话不顺耳,他就拳脚相加。为了能跟他好好过日子,被告总是忍气吞声。被告给他打电话,他一接电话就骂,并说再去找他就弄死被告。今年春节被告回家过年,被告的婆婆又吵又骂,不让回他们家。原、被告结婚3年多,几乎没过过夫妻生活,又挨打受骂,身心受到极大摧残。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要回女儿及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后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农历2月8日举行婚礼,2012年12月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申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琐事时有生气现象。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的个人财产嫁妆一套已拉回其娘家。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已无再在一起生活的条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等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在诉讼中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已无再在一起生活的条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等理由提出与被告张某离婚,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士林审 判 员  耿华光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立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