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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丛爱梅与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爱梅,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丛爱梅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丛爱梅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菲